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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妹妹身份证借款11万 姐姐被判还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9:07:27 人浏览

导读:

为借款11万,姐姐盗取了妹妹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用妹妹的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姐姐逾期未能还款,债权人便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至此,单纯的妹妹才得知真相。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法庭在查明真相后,认定没有代理权的借款行为无效,判决姐姐负担还

  为借款11万,姐姐盗取了妹妹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用妹妹的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姐姐逾期未能还款,债权人便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至此,单纯的妹妹才得知真相。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法庭在查明真相后,认定没有代理权的借款行为无效,判决姐姐负担还款义务。

  46岁的陈先生诉称:2006年4月26日,被告刘蕾持其妹刘红的身份证及房产证以刘红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11000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承诺于同年5月25日还清。当日,原告将借款交于刘蕾,刘蕾以刘红的名义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发现实际借款人名叫刘蕾,其与刘红二人系同胞姐妹。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11 000元及自2006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同胞姐妹。2006年4月26日,被告刘蕾自称刘红,并持刘红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向原告借款111000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此款为无息借款,于同年5月25日还清,如不能履行还款行为,北京清同方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将承担还款义务,但北京清同方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当日,被告刘蕾以刘红的名义为原告出具111000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1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刘蕾承认其以刘红的名义在上述借款协议和收条上签名,并将刘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于原告作为抵押。但被告刘蕾表示,该借款协议是在原告和北京清同方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先生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借款也直接转到了董先生的账户内, 因此董先生才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其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被告刘蕾提供了董先生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其中2006年4月26日转帐存入100044.23元。诉讼中,被告刘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董先生作为本案被告。

  经查询,被告刘红表示上述借款行为与其无关,对被告刘蕾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不予追认。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刘蕾未经刘红委托而以刘红的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经询,被代理人刘红对此不予追认,故应由行为人刘蕾承担借款的民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蕾向原告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刘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刘蕾返还借款111 000元,并自2006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刘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蕾表示其并未使用该笔借款,而是原告将此款直接打入董先生的账户中,并为此提供董先生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因被告刘蕾无法提供该查询单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故对被告刘蕾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刘蕾提出追加董先生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因其未提供董先生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法院不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先生借款十一万一千元,同时自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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