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人挂失冒领 银行储户按责埋单
导读:
12月1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存款被人两次挂失并冒领案件,判决银行、储户各自承担主次责任,共同为1万元及利息损失埋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原告王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某邮政银行办理现金10000元整存整取存期一年的业务,并预留了密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带有账号的定期储蓄存单一份。 2007年8月8日,该笔存款被他人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了挂失。次日,因挂失凭证丢失再次对挂失凭证进行挂失。在办理两次挂失手续过程中,他人均提供了该笔存单的账号、密码及原告的身份证号,但被告仅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没有留存挂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挂失人于2007年8月21日将该笔存款取走。
今年6月23日,原告持存单到被告处取款发生争议,协商未果,遂诉讼到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后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存款后,对自己的存单账号及存款密码等信息保管上存在瑕疵,致使他人利用该信息对存款单进行挂失后将存款取走,因而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被告某邮政银行在办理存单挂失及提前支取的过程中,虽然注明了“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但因未留存挂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存款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的责任。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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