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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掉2.5万 商家无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17:10:02 人浏览

导读:

尹先生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立即向中国招商银行申请挂失,但事后却发现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在商场被刷掉2.5万余元。为此。尹先生将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和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第

  尹先生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立即向中国招商银行申请挂失,但事后却发现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在商场被刷掉2.5万余元。为此。尹先生将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和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尹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称,原告是招商银行518***号信用卡的持卡人。2005年3月25日,尹先生在中午吃饭时信用卡被盗,发现后立即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后经查询,尹先生的信用卡于丢失当日在畅想时代营业厅进行了两次交易,总金额为25120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尹先生认为,原告信用卡被盗的事实系意外事件,原告个人无主观过错。而畅想时代营业厅的收银员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并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掌握不同于普通人的辨卡能力。现由于收银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对异样的消费行为没有引起警觉和质疑,没有主动和发卡行或警方联系,应视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存在主观过错。所以,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尹先生全部经济损失25120元及利息817.7元。

  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则答辩称,2005年3月25日在畅想时代营业厅使用的信用卡是真实的,畅想时代营业厅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签名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信用卡系盗用而故意让其消费的过错。相反,尹先生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责任,未能及时报案终止信用卡的使用,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观过错。此外,尹先生未能证实其信用卡背后的签字与消费凭证上的签字确实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在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行为是否违反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收款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本案判断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根据2005年3月25日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消费记录商户存根可见,两份单据信息齐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明确,持卡人对消费内容签字确认。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当日通过信用卡方式收款的过程中程序完整,形式上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

  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因此畅想时代营业厅作为POS机的使用单位,在收款的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根据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这种核对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需以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为拒绝交易的理由。首先应核实消费记录中签字人姓名与信用卡背后注明的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并对签字字体与预留字体进行比对。本案中,现有证据均无法印证尹先生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字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存根签字在字体上存在着显见的不同,在持卡人所签姓名与实际持卡人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对尹先生所持畅想时代营业厅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的诉讼主张没有采纳。因此认定尹先生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其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尹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尹先生被盗之信用卡挂失止付前在其处发生的交易过程中,实际持卡人多次消费、大宗消费,在畅想时代营业厅已察觉实际持卡人消费异样的情况下,仍然授信实际持卡人刷卡消费,且在实际持卡人于消费存根上的签名笔迹和尹秀超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也没有予以认真审查核对,违反了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依法应当对尹先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判令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尹先生全部经济损失25 120元及利息817.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针对尹先生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尹先生对于自己的信用卡被盗是有责任的,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中院在对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畅想时代营业厅营业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陈述:当日交易时间有三个人到店里,他们直接到柜台要求购买手机,第一次买的是SonyEricssonP910手机。买完后,他们又要买MotorolaV3手机,这都是当时市场最流行的手机。他们本来还想再买一次,但刷卡时不知道为什么没通过,他们好像有事,就急忙走了。他们也不讲价,也没有要求开发票,好像有什么事,等不及售货员填写完保修手册,没要,就走了。

  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因此畅想时代营业厅作为POS机的使用单位,在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首先应核实消费记录中签字人书写的姓名与信用卡背后注明的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其次是对签字人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后预留的签名笔迹进行比对,因受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的限制,签名笔迹的核对应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尹先生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商户存根上签名的笔迹存在显见的不同。在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所签姓名一致,而签名笔迹未见显见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尹先生称畅想时代营业厅违反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尹先生上诉称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已察觉实际持卡人消费异样的情况下,仍然授信实际持卡人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一中院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营业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陈述,表明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通过回忆交易行为的发生过程而察觉了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但不足以判断其在交易行为完成前已察觉到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且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亦不足以使其判断实际持卡人为盗用人,故对尹先生的该项上诉理由一中院亦不予采信。因此,畅想时代营业厅对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尹先生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对其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一中院不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中国法院网·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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