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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背后的感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9:08:0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让办案法官感动的离婚纠纷案件。丈夫因事故致残,为不耽误妻子青春,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审理中,妻子自愿承担离婚后丈夫全部生活、护理费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据了解,原告赵某(男,现年42岁)与被告高某某(
近日,陕西省宝鸡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让办案法官感动的离婚纠纷案件。丈夫因事故致残,为不耽误妻子青春,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审理中,妻子自愿承担离婚后丈夫全部生活、护理费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

据了解,原告赵某(男,现年42岁)与被告高某某(女,现年29岁)于1999年在南方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7年10月原告在打工看守工地时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病情稳定后,被送宝鸡市某老年康复中心居住、护理。被告承担了其居住、护理所需一切费用,并对其照顾周到。

原告残疾后,虽然生活不能自理,但“神清语明”、“思维明确,逻辑性强”。几年来,考虑到自己恢复无望,不能给予妻子正常夫妻生活,感到很内疚;认为妻子还很年轻,自己不能耽误妻子青春,遂向被告提出离婚。开始被告不同意,后经原告多次请求,双方达成离婚并由被告承担离婚后原告在老年康复中心所需全部生活、康复费用的协议。双方据此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未被受理。2010年6月4日,原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审理中,办案法官对原、被告生活情况做了全面调查研究,认为: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婚姻是感情生活、物质生活、夫妻生活的完整统一体,本案原、被告虽然夫妻感情仍在,但确有客观原因使双方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应准予双方离婚,给予被告享受婚姻生活的权利;离婚后被告自愿继续承担原告在老年康复中心全部生活、护理费用,值得赞许。遂调解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准予双方离婚。

来源: 中国法院网宝鸡陈仓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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