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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房顶玩牌被打伤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35:57 人浏览

导读:

16岁的李锋(男,化名)在屋顶玩牌,杨先生因对李锋等人在其暂住地周边房顶上玩牌不满,并怀疑李锋等人的踩踏行为导致其房顶漏雨,就对李锋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受伤。李锋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李锋诉称,2008年8月27

  16岁的李锋(男,化名)在屋顶玩牌,杨先生因对李锋等人在其暂住地周边房顶上玩牌不满,并怀疑李锋等人的踩踏行为导致其房顶漏雨,就对李锋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受伤。李锋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锋诉称,2008年8月27日16时左右,原告与其他小伙伴在公厕房顶上玩牌。被告杨先生对其谩骂,并冲到房顶对几个孩子进行殴打。被告抓住原告头发撞墙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原告身体受伤。原告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使原告心理受到伤害。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10.66元、营养费2476元、交通费464元、误工费7000元、补课费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杨先生辩称,被告因原告将房顶踩坏而打原告。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2410.66元、误工费500元、营养费476元、交通费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2 410.66元、交通费464元,法院不持异议。鉴于原告的伤情,适当赔偿营养费是合理的,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此酌情确定。原告系未成年人,其伤情需要家长给予照顾,但原告监护人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过高,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及原告伤情酌情确定原告监护人的误工费。被告伤害原告的身体并致其轻伤,应当给付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原告关于补课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先生赔偿原告李锋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费二千四百一十元六角六分、营养费六百元、交通费四百六十四元、误工费二千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驳回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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