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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烫伤饭店老板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34:10 人浏览

导读:

一个小女孩在饭店就餐期间经过上菜通道时,不慎与手端热菜的服务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严重烫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令饭店老板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赔偿小女孩7万余元(含已付2万元)的判决。2007年4月6日

  一个小女孩在饭店就餐期间经过上菜通道时,不慎与手端热菜的服务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严重烫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令饭店老板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赔偿小女孩7万余元(含已付2万元)的判决。

  2007年4月6日,不满6岁的小女孩李某随亲友到崇州市街子镇一家饭店用餐。期间,李某随一名成年亲友经过一条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拐弯处与端送热菜的工作人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烫伤。经华西医院诊断,小女孩颈、胸部严重烫伤,为此住院20天,支出2.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出具医嘱,让小女孩在门诊继续治疗。当时,饭店老板王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

  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女孩的疤痕整复手术尚需5万元治疗费。为此,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小女孩被烫伤时所经通道为上菜通道,但顾客也可以随便从通道进出。另外,通道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很难观察到拐角后的情况。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小女孩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小女孩的监护人带其前往前堂时,对就餐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对烫伤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隐患应早清除

  疏忽必有代价

  终审宣判后,成都中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周文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称本案争议焦点是饭店老板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也是其是否应该担责的关键因素。

  周文军说,小女孩在王某的饭店处用餐,王某作为该饭店的实际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顾客遭受人身损害。

  但是,李某所经过的通道并非饭店工作人员专用通道,顾客可以任意通行。因此,王某本应事先注意到通道狭窄、通行人员不能观察到拐角后情况、营业中可能发生顾客与送菜人员相撞的情形,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况且,饭店工作人员在通道视线不开阔的情况下,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

  因此,在王某没有采取张贴禁止标志等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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