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肇事致人死亡 借车人担责赔偿7.8万元
导读:
6月15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车子借用人李某赔偿乘车人小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7800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车主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日,李某向张某借一辆小车﹙没有安全隐患﹚,与朋友小吴到文山看望病人,张某知道李某有六年的驾龄,且不会喝酒,就把车子借给他。当李某驾车行至国道323线K1956+2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小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吴之妻及女儿诉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张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小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用车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在出借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借用人使用该借用物所致风险和损害应由借用人承担。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份,由李某承担。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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