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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属于连带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01:42:30 人浏览

导读:

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权是我们近期接触到比较多的一个名词。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那么哪些债权属于连带债权?让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权是我们近期接触到比较多的一个名词。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那么哪些债权属于连带债权?让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连带债权的含义

  连带债权,“按份债权”的对称,债权的分类之一。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

  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但却与已经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按份债权关系。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

  二、哪些债权属于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三、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一)、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二)、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

  综合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哪些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全部内容,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但却与已经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按份债权关系。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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