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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02:51:50 人浏览

导读:

正文:善意1.善意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bonafides,意为“不知情”。作为一个有民法意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布布里其安诉讼(actioPubliciana),这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英]巴里#8226;尼古拉斯:《罗

正文:善意
1.善意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 bona fides,意为“不知情”。作为一个有民法意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布布里其安诉讼(actio Publiciana),这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132页。)

2.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善意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3.有学者认为,“善意指不知非法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同”。(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268页。)

  4.也有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王家福:《经济法律大辞典》[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94页。)

  5.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善意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王泽鉴:《民法物权》[M],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37页。)

近现代民事立法中,善意一词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一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的善意应系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

  它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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