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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法律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19:07:20 人浏览

导读:

相邻纠纷法律概述在当今社会,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指向的标的十分复杂且具有多样性。不管是国家、政府及政府各级机关,还是法人和公民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而构成物质空间的各种物质,包括土地、水源、空气、阳光等都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客体。

  相邻纠纷法律概述

  在当今社会,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指向的标的十分复杂且具有多样性。不管是国家、政府及政府各级机关,还是法人和公民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而构成物质空间的各种物质,包括土地、水源、空气、阳光等都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客体。由于相邻关系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所以它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复杂多样性和持久稳定性。从整体上看,相邻关系以被动的义务内容居多,实际上是他物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说,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一方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 同时,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即相邻权的效力只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第二,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两幢房屋相邻便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都与自然环境有关。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地理位置的存在。不动产不以土地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其他构筑物,相互毗邻不以“相接”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邻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原则上都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page]

  第四,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无不涉及相邻关系。这一关系如处理不好,容易发生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巩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或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相邻土地疆界线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分界篱以及其他设施,如因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发生争执并无法查证的,应推定为相邻各方的共有财产,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按份共有的原则确定。

  2.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于宅基地的地界发生争议时,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或土地证上所载的面积与实际丈量的面积不符的,应当首先查明在四至上的院墙、墙桩、界石、树木等历史遗留下来的标记,以此作为确定宅基地的根据;无法查实的,应参照历史形成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界线。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通道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page]

  3.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多方共临一处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邻人的生活水源减少,甚至使近邻的井泉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在水流有余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擅自筑坝堵截,使水倒流,影响高地的排水;水源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的用水。放水一般应按照“由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对于共同使用和受益的渡口、桥梁、堤坝等,相邻各方应共同承担养护、维修的义务。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失,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保护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 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与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污染。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生产和生活,如果发出的声响和震动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对一些轻微的、正常的声响和震动,相邻他方则应给予谅解。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果因排放“三废”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请求环境保护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page]

  6.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认定采光、通风是相邻间各方应有的权利。那么相邻间采光、通风关系的具体含义应指的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解释是:“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这里讲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位置可能是前、后排两邻或左、右相邻。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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