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经营性集装箱堆场管理者主观上具有赢利的目的,且没有以是否对他人有利为标准
「案情」 原告: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 被告:杨国新、倪柏水、翁仁光。 原告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分别是蔡张友之妻、女、母。被告翁仁光是蔡张友的雇主,被告倪柏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45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703号附12号。 委托代理人吴先进, 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吕某勇
2005年3月15日,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
关键词: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法律救济 内容提要: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 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
(一)案情?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
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 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
[案情]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3岁的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在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
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收留迷途之羔羊和儿童、救助危难之人、未受委托替别人保证等。 记者未受委托替他人伸冤,也是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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