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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4:48: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一、物权的效力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
核心提示: 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一般说来,两个性质上不能并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此时发生在后的物权不能成立。如果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发生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物权,这里体现了对权利人现存的、既得的物权的保护。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的将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得以实现。

作为例外,在同一物上成立的限制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这是因为,尽管限制物权成立在所有权之后,但限制物权的成立体现了所有权人的意志,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立的所有权的负担,因而其效力较所有权优先。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自然有权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该土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此时不必考虑权利成立的先后。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例如甲将某物出卖给乙,但未交付,此时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物的债权,后甲又将该物出卖并交付于丙,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此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以债权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优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理,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时,该物权的实现自然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上述原则也有例外,如合同法中有关“买卖不破租赁”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规定,这些例外主要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追及权

物权的追及权又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权,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以前,如债务人将其非法转让或被第三人非法占有,债权人通常无权请求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物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的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属请求权,不是支配权,但它是物权特有的效力,是保障物权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不能与物权相分离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附属于物权。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以直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也可以依诉讼方式进行,寻求司法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效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的法律原则。换言之,按物权法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立方式之规定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法律规则。这里的"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标的物,它包括但不限于客观事实中的一个独立物。"一权",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应当指出,一物一权原则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设有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有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一物一权原则保障了物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独占、全面地支配自有物并最终处分自有物的权利,使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确定了物权的独占性、优先性等效力。

(三)公示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须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的法律规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公示与公信均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公示的作用是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使物权变动行为发生确定的效果。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标的物或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公式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相应登记为公示方式,凡欲变动物权而未采用法定公示方式的,均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又叫公信力,其作用在于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即:只要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即便物的转让人事实上并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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