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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适用范围和行使期间婚外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00:49:14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08月14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适用范围和行使期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08月14日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适用范围和行使期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 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动作的损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未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无疑义,至于登记离婚的场合有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适用,则未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中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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