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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丈夫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离婚后赔前夫1万交通赔偿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3:29:25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新华报业网讯昆山一女子本以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夫妻间再无瓜葛,谁料想再婚喜得千金之际,却遭前夫索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新华报业网讯 昆山一女子本以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夫妻间再无瓜葛,谁料想再婚喜得千金之际,却遭前夫索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该女子赔偿前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原告赵大宝和被告姚美丽原系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7年6月和2008年2月,姚美丽先后两次向昆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6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调解离婚。同年7月,姚美丽再婚,并于2009年1月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足月产下一女婴。前夫赵大宝遂以姚美丽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姚美丽认可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于离婚后生育一女的事实,但认为和他人同居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且赵大宝在明知自己有外遇情形下同意调解离婚,应视为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签署调解协议时已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最终,鉴于双方在2007年开始分居,被告与他人同居事实发生在分居期间,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昆山市平均生活水平,判决该女子赔偿前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朱丽君 潘瑛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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