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1年7月7日)
导读: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7-7
执行日期:20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为做好我市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拟在我市的报刊、信息网络中,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进行选择,指定我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刊和信息网络。
一、指定媒介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字体不小于六号字,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四)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五)有关媒介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免费重新发布。
(七)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八)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接受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申请范围
同意遵守以上规定的我市有关媒介,可以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资格。
三、申请单位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报刊的年发行量,信息网络点击率;
2、开展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优势及安排意向。
四、申请截止时间
2001年7月17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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