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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率低的原因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2:43:57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今年滨湖法院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撤率明显低于该院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滨湖院分析了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一、道路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今年滨湖法院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撤率明显低于该院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滨湖院分析了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难以调解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未转变观念,愿判不愿调。一些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判的功能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认为官司输赢在于一纸判决,把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依法调解看作是向对方低头、示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车方则担心调解书会影响其以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二是受害方期望值过高,加大调解难度。一些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后,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赔偿有保障,因而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请求。
  三是保险公司不积极应诉,出庭率不高。一些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给法院调解带来障碍。由于保险公司不到庭,法院也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标准与法院适用的赔偿标准不一。保险公司在调解中只同意按其内部标准理赔,受害方多半不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宁愿由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而不愿意与受害方协调解决。
  二、建议与对策
  1、法官多做释法析理工作。法官应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让当事人明白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赔偿项目及标准都有具体规定。调解结案同样能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
  3、法院与保险公司协调联动促调解。对于涉及本地保险公司的案件,法官应尽量用电话联系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开庭时间。如果保险公司确因诉讼案件多,以致该时间段不能派人出庭的,法院可考虑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出庭率,从而便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勇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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