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未办过户就去世仍然有效
导读:
侄女将继承的房产送给叔父 两人先后去世 至今未办产权变更手续———
基本案情
汪玉 (化名)是汪正(化名)的侄女,1984年,汪玉继承了爷爷的部分房产,但她书面承诺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也作出声明表示接受赠与。
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仍载明汪玉和汪正均是房产共有人,各享有1/4所有权份额。
之后,两人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再后来,汪玉和汪正先后去世。房屋至今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现在,汪正的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而汪玉的子女们则认为,母亲虽然表示要将她的房产份额赠给汪正,但至今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因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无效。
东城法院经审理,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
法官析案
韩毅冰法官:汪玉表示要将自己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表示接受赠与,均在确认了汪玉享有爷爷遗产继承权之后、房屋产权证书颁发前。
在此,应当明确汪玉赠与汪正的是其本身享有的继承份额,而不是在其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后与汪正等人共有的产权份额。
根据汪玉与汪正作出的声明,可以确认双方达成了赠与及接受赠与的合意,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自此成立。
当然,两人生前并未实际履行赠与合同,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变更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适用
韩毅冰法官说,1984年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虽然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民法通则也是从1987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的。现行合同法相较于民法通则,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现行合同法实施之前而当时又无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现行合同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诺成性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可以认为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民法典中房产未过户是不算遗产的,对于遗产的认定是需要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种类有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树木、文物、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
长辈过世,多多少少会留下一些财产,除了钱以外还有就是房子。如果没有写遗嘱的话,一般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但很多人认为,继承房产后,房子就归自己了,所以不会去
孙某、康某夫妇向张某借款126000元,届时未还欠款,经法院判决归还欠款及利息。2009年3月28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孙某、康某于2008年2月份以
房产未过户,购房合同仍有效一些媒体上的法律解答文章称,购房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属无效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