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导读:
黄河律师: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偿还。同年7月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还自行写上其父的名字。但其父对该借款始终未予认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及其父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16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读者:朱先生
朱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或承担其民事活动所带来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邱某虽然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该两次借款应当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邱某自行承担,你外甥邱某的父亲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当然,如果其父愿意代为偿还,法律亦不禁止。该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项时,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或者注意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否则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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