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导读:
来电显示:
我侄子小华自今年起辍学务工,自食其力。今年5月,刚满17周岁的他向同事陈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11月偿还。小华出具了借条,并写上了其父的名字。但小华父亲对该借款始终未予认可。现在陈某以小华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华和其父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17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此案的关键在于小华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该借款是否得到了其父亲的授权或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华虽然刚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已辍学务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这次借款应当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小华自行承担,小华父亲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当然,如果其父愿意代为偿还,法律亦不禁止。
该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项时,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或者注意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否则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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