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动态 > 以父亲名义借款谁偿还

以父亲名义借款谁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3:57:39 人浏览

导读:

龚律师:邱某是我的远房外甥,自2008年起他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我借了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归还。同年7月13日,邱某又向我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了他父亲的名字。借款

  龚律师:

  邱某是我的远房外甥,自2008年起他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我借了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归还。同年7月13日,邱某又向我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了他父亲的名字。借款到期后,邱某无法归还。我向邱父追讨,邱父却说儿子尚未成年,其借款行为是无效的,他也不承认这两笔借款。请问,邱某借款是由他还是父亲偿还?

  读者 朱 生

  朱 生读者: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或承担其民事活动所带来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邱某虽然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邱某两次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邱某应自行归还1.6万元借款。

  因这两次借款都没有得到邱某父亲的授权,且事后也没有得到父亲的追认,因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邱某的父亲没有还款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