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责任 > 过错责任 > 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15:18:13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混合过错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害,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性质承担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

正文:混合过错

  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害,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性质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混合过错是减轻加害人责任承担的法定理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