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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1:13:3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1991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250吨进口螺纹钢,每吨1600元,总货款40万元,原告应于同年10月底与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按货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

  〔案情介绍〕

  1991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250 吨进口螺纹钢,每吨1600元,总货款40万元,原告应于同年10月底与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按货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 10万元损失。同年10月25日,原告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被告前来 接货并支付40万元货款。被告于10月30日复函,称因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暂存于被告处 。10月30日,原告办理完报关、商检手续后,得知该批钢材的市场价格已下跌,岁再将该批钢 材放在天津港某仓库后,立即催促被告收货。被告一直不予答复。同年11月10日,原告为避免 支付更多的仓储保管费用,将该批钢材取回,堆放于原告的露天货场,但因为派人看管,致钢 材被盗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货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提货并 支付货款及依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赔偿支出的各种费用。被告则以其为农业生 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不具有买卖钢材的能力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农业生产资料 门综合门市部,无权经营买卖钢材的业务,因此,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刚才合同为无效合同, 双方应按过错分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实施了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但原 告并不知情,其次中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因此不应确认合同无效,而应 责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分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 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且范围相同,即因 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作为农业生产 资料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的确不包括钢材。这样一来被告在钢材购销合同中不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超越经营、业务范围的行为,该合同无效。

  然而,仅由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就简单地宣告无效,有学者认为不利于搞活经济和 鼓励交易,也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的确超越经营范围,但原告并不知情且 无过失。如确认合同无效,必将损害原告利益,同时损害交易安全。尤其是被告主动以其超越 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国内钢材市场价格下跌物理课题,运用无效制度可 以减轻其责任,把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原告。这对原告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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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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