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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0:29:3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自己没有时间或者是精力去办理一些事项的时候,就会委托他人办自己去办理,这是我们所说的代理或者是委托。但是有的人并未没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那么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我们自己没有时间或者是精力去办理一些事项的时候,就会委托他人办自己去办理,这是我们所说的代理或者是委托。但是有的人并未没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那么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三、无权代理中的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狭义无权代理本身就是效力未定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担即追认,无权代理则转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应自始有效,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成为由该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法律后果自应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由该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依法理而言与上述情形并无区别。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1)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日本民法典》第11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99条及中国台湾《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中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是不合理的。

  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这种法律制度建立的制度价值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交易。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存在瑕疵而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含有意思表示不真实因素的合同有可能经有关权利人的追认而产生效力,从而缩小无效合同范围,减少无效合同数量,增加有效合同的数量,促成更多交易的实现。同时,这种状况客观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交易主体因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不为交易或不积极为交易的心理障碍,而放心积极地从事交易,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维护其利益。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虽因欠缺代理权而使合同存在瑕疵,并因此而不能使之当然生效,但在此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相对人也有意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而就被代理人而言,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非都对其不利,也可能是有利的,是否有利应由被代理人从其利益判断出发作出选择。因此就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以其追认或不追认无权代理人为其订立的合同来决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从而也达到维护其利益的效果。三是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总是希望使合同生效,并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如果能够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使合同有效,这是符合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如果将这类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就使得相对人可能实现的利益不能实现,从而不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合同,但切勿放任不管。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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