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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10:16:36 人浏览

导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权利代理他人的处分权,如果超过了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会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更深的了解。

  一、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三、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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