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正当理由 内容提要: 对表见代理法律概念和制度的研究应该建立在与狭义无权代理进行系统全面比较的基础上, 揭示表见代理的核心概念和基
5月8日,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目刊登了周修俊撰写的《该案中汤某、吴某的行为是否为表见代理》一文,案情如下:王某系经销水泥制品的个体工商户,自2001年以来,
建筑公司通常会在其在建的项目中派驻一个项目经理,由其代表建筑公司全权负责建筑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建设,项目经理签字的合同通常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合同义务。近日,江阴
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800元,登记车主为潘某。20
(一)案例 2006年2月17日,豫北某农村村民韩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本村村民赵某相撞,至赵某左腿踝骨骨折,韩、赵二人被分别送往医院治疗。在交通警察大队
王某系经销水泥制品的个体工商户,自2001年以来,王某一直向某建筑站供应水泥、黄沙等建筑材料。后王某多次向建筑站催要欠款,至2002年3月,某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
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49条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因其文字表述过于简略,致使学界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否包括本人有过错方面的
我国自1999年《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来,学界除了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等有限领域进行探讨外,似乎以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有法可依,确实为司法适
一、表见代理的海外立法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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