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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15:14:0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1998〕外经贸人发第171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现将《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人发第171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1998年3月27日 
 
 
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 
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我部直属企业深化改革、进行企业重组和实行兼合并的新形势,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根据《公司法》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对我部新组建的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仍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外经贸人发第730号)执行。 
  二、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人,由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参加组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的代表和一名由职工民主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凡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均应是董事会成员。 
  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人员,如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等由董事会报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予以聘任或解聘,其中如需委任行政级别的,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部审批。 
  三、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指原部直属企业和今后新成立的子公司)董事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任免,报部备案。 
  四、被兼并的原部属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二级企业,其人员成建制划归兼并公司后由其统一管理。 
  五、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被兼并的原部属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其职务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如因工作需要拟委任行政级别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副司级(含副司级)以上的报部审批。原领导班子中行政级别为正、副司级的保留不变,其工作安排如有变动,应报部备案同意。 
  六、新组建企业集团和兼合并公司人事部门的正、副职由企业提名,报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职。财会、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职由企业提名,报部备案资格审查后再任职。集团成员企业内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由集团自行审批。 
  七、新组建企业集团和兼合并公司的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对本企业的各项人事工作的管理。 
  八、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和兼合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临时出国报部批准。凡行政级别为司(局)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如有变动或派往海外企业常驻工作,要报部审批。 
  九、各新组建企业集团和兼合并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企业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并报部备案。 
  十、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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