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动态 > 关于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的公告

关于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17:22:4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