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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9:21:05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我国有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诉讼受案范围也有所不同,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众所周知,我国有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诉讼受案范围也有所不同,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

  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以及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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