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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10:05:37 人浏览

导读: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了什么内容?该办法包括了总则、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公司律师申请和核准、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和附则等。接下...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了什么内容?该办法包括了总则、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公司律师申请和核准、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和附则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是所在企业正式人员;

  (三)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四)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五)所在企业同意设立公司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对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六)指导参与本企业分(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公司律师申请和核准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企业设立公司律师试点的申请书;

  (二)所在企业成立公司律师机构和岗位的报告;

  (三)《山西省公司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

  (八)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企业正式人员;

  2.申请人在本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4. 同意申请人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并负责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申请公司律师试点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其他企业申请公司律师试点应将申请材料报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第九条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司法厅完成公司律师审核颁证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情况告省律师协会,并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司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不再担任公司律师,符合社会律师执业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直接转换成社会律师,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企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培训;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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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对于不参加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活动,长期没有开展公司律师业务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收回并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公司律师条件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起注销,收回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和律师工作证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公司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提出注销或者没有上交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单位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省司法厅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公司律师有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六章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公司律师的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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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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