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赠房免纳所得税
导读: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苏文辉、龚建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李先生问:我家在本市红桥区有一套私产房,打算赠予我妹妹,已经签订了赠予合同,正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请问律师在接受赠予房产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苏文辉、龚建迪律师分析: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最新颁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赠予房屋的价值-赠予过程中受赠人缴纳的相关税费)×20%。
只有三种情形可免征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所得税,即:“(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鉴于您的实际情况是将房屋赠予妹妹,按照法律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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