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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23:55:25 人浏览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命运可谓跌宕起伏,几经繁荣衰落。在二十一世纪初,在“独立”与“监督”两种改革思路的激烈碰撞下,司法改革决策者在否定“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的改革方向后,继而寻求一种以保持社会稳定为首要价值取向,对当前司法体制冲击不大的以“监督法院”为主的改革方向,一度在中国颇受争议,存废之争相持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再一次落入了司法体制改革决策者的眼帘,以人民陪审员来监督司法视为解决当前所谓“司法不公”的良方。这一思路不久即付诸实施,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也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全国各地法院也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各种创新和探索。但我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和实践上许多作法违背了陪审制的基本价值,陷入了诸多误区。

  误区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偏差

  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一项体现民主司法化的政治制度。然而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仅仅被看作是司法工作依靠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仅仅强调该制度在政治层面上的功能,更看重其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一政治概念宣传上的意义,而忽略其本质上更应是一项司法制度,更具有法律屋面上的功能。故而,立法者并不考虑设计具体规则来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更好的发挥作用,仅以寥寥几条散见于法律中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正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立法者重视或忽视的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均流于形式,从未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其价值的根本原因。

  反观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再一次祭起人民陪审员制,试图借此为弊端丛生的现行司法体制下注入一剂强心针,其仍然看重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层面上的功能,而法院也希望借人民陪审员制度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加深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关注,争取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迅速及时地对立法者的决策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层面的功能而制定具体的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可以预想,在此背景下人民陪审员要么仍然在无序的状态下陪而不审,要么摇身成为凌驾于法官之上的“监督者”,使本已备受“监督”的法官再多一个上司。

  误区之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有偏差

  宏观层面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具体制度上的缺陷。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看,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而各地法院并不满足于大专文化,争相聘请法学专家、各行业的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即使聘请普通公众作为陪审员也要对其煞有其事地进行普法性的培训,而这一做法恰恰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基本价值。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参与到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以分享司法权力,难道只有大专以上的公民甚至各行业的专家才算作“人民”?这种资格上的限制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有剥夺部分公民政治权利之嫌。

  其次,这种做法隐含的前提是人民陪审员最好应当懂法律,文化程度要高,而陪审制度设立除了在政治层面上要求选任的广泛性以外,在法律层面上,其初衷是让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司法审判中,以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的不足,而并非弥补法官对法律知识、文化程度甚至各行业专业技术知识不足,从这个层面上讲,对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更要求其道德良知,社会经验,一般公众的价值观,而非法律知识,文化程度。陪审制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将法学专家、律师等排除在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之外也正是基于此理念,因为他们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人,其思维方式及价值观趋同,参与陪审并不具有社会公众的代表性,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的司法实践过于强调法学家参与陪审,其基于当前法官水平普遍较差、素质不高的潜在价值判断来设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是对现实司法体制的极大讽刺,作为制度的设计者本身对法官的极度不信任,又如何让普通民众去信任法官呢?[page]

  误区之三: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偏差

  正如前文所说,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各行业的专业技能,而人民陪审员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司法的专业化注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个配角,而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即使在西方实行陪审制数百年的国家,陪审员也只是负责事实的认定,而不负责法律的适用,且在庭审中认定事实要接受法官指导是其一项基本的义务,并不与法官在审判权力上平起平坐。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有的地方改革甚至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大的权力,如提交审委员讨论的权力),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丽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可能成为又一侵犯人民诉讼权利的“恶法”,并将给在权力体系中本已羸弱不堪的司法又一次重击。从另一方面讲,人民陪审员除了在审判中徇私枉法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由于其并不是专职人员,在实践中并无法官所受到的错案追究、纪律处分、政治前途等重重制约,相对于法官来讲更加不易抵制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性更大。

  翟广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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