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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05:27:5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总则概说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
第一章总则

总则概说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曾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子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其中既有婚姻法规范,也有家庭法规范。第一章总则,是有关本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的规定。由于《婚姻法》在我国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它在总则中所作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婚姻家庭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等)。《婚姻法》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其立法依据。对此,总则在法条中虽然未作明示。但是,就《婚姻法》和《宪法》的关系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总则全面反映了《宪法》的上述要求,并通过其他各章的具体规定保障其实现。

总则和其他章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置于首章的总则集中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纲举目张。正确理解总则的各项规定,对《婚姻法》中各项具体制度和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关总则的规定既是前后一贯、基本一致的,又是根据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有所发展、有所变化的,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在不同阶段的时代特色。

195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范既指出了当时的《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历史使命,又指出了《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条的规定是对第一条所作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都是旧婚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障碍,所以在总则中一并予以禁止。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共同体现了彻底反封建的立法精神,成为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纲领。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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