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给我们带来的冲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8月13日《正义网》)。对于新婚姻法解释,网友们是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它体现了明显的时代性:强调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重视个人财产保护。也有人认为,它注重个体权利有余,但关注社会公平不足。更有人认为,它是一部让“男人笑,女人愁”的“离婚法”。而在我看来,新婚姻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不容否认,但与此同时,它给我们社会带来的冲击力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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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前择偶观念形成冲击。
新婚姻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认为,“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男人们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为自己买套房子才是最保险的做法!”甚至有人感叹,之前那种嫁富二代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也备受质疑了,因为,“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嫁富二代不如嫁潜力股的讲法窜红网络。
其次,新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后家庭生活形成冲击。
自古以来,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子女结婚都是上下两代人传递“香火”、家业的一个契机和形式,结婚财产一直实行“同居共财制”。中国父母千百年来是这样做的,子女也是受之泰然。但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则可能出现小夫妻婚后“同居不共财”的状况,这其实是在人为制造家庭矛盾——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清除了,那紧接着是不是意味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要不要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因为这些琐事闹矛盾。
再次,新婚姻法解释将对离婚中的相对弱势一方形成冲击。
在离婚中,一直存在相对“弱势”的一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实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但新婚姻解释特别强调对个体财产保护原则,因此它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尤显不足——按照我国传统习俗,结婚时一般是由男方买房子,女方置嫁妆。如果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几件嫁妆走人,那么这对婚后一直操劳家务、赡养父母、抚育孩子的女方来说何谈公平?同理,如果是女方购房,男方婚姻期间挣钱都归于家用,离婚后却一无所有,这同样显失公平。
最后,新婚姻法解释将对传统中国的家庭人伦观形成冲击。
在中国的传统伦理家庭中,家是永续存在的生活伦理单位,是不可以随意分割的经济实体,一家人在一起是不分你我的,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产权也是不明晰的,否则就会显得太“生分”和“见外”,就会显得太没有“人情味”。而新婚姻法解释则完全打破了这一局面,它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婚姻家庭观念中,试图用契约原则和资本逻辑来构建中国的婚姻模式和家庭财产组合方式,这让一向注重伦理感情和人文关怀的中国人从感情上难以接受。
或许如一些人所说,新婚姻法解释“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能够警示青年人以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但是问题在于,在传统伦理观念还比较浓厚的中国,让正处于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地坐下来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协议可能吗?“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但颇为遗憾的是,新婚姻法解释在这方面还需要很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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