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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4:44:18 人浏览

导读:

试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周德品内容提要: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主要谈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收集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但不签劳动合同的仍然大量存在,致使劳动者权益维护艰难。主要

  试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 周德品

  内容提要: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主要谈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收集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但不签劳动合同的仍然大量存在,致使劳动者权益维护艰难。主要因为劳动关系认定缺乏必要证据支撑,“取证难”仍然是劳动维权重要障碍。为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为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保证。现结合本人律师实践,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谈点看法,求教各位同行。

  一、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自用工之日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ò、职务、级别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二、证据收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用工性质、用工期限,只要存在劳动事实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可是在维权实践中存在认定劳动关系“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维权工作。

  (一)证据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如工资条、上岗证、出勤记¼、暂住证、通知单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工作服、钥匙、安全用品等。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¼像、¼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如谈话¼音、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安保¼像等。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如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二)收集方法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¼,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证 部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由于人员流动性大,证人难以到庭,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证人证言作固定处理。劳动关系认定中,把小组长列为第三人 到庭陈述也可起到固定证据作用。发生事故或纠纷,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处理的笔¼材料也可起到固定证据作用。

  2.收集文字证据

  收集用人单位下发材料,如工资条、上岗证、工作证、出勤记¼、暂住证、通知单等等形式的文字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用工事实所写的书证材料。供职单位奖惩决定文件、公告等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与用人单位就相关情况交涉的¼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¼采集。进入厂区¼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事发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¼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¼音、¼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¼像还是¼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一旦反应在¼音资料或¼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4.申请调取

  仲裁时可以申请仲裁委调取用人单位保管职工名册、考勤簿、工资表、安保¼像等。

  三、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3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39条第2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4、《工伤保险条例》

  第61条第1款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新部发[2005]12号)

  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¼(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¼;(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¼;(四)考勤记¼;(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4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话:13569726665 QQ:1093859580@qq.com

  此文在2010年商丘市举行河南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研讨会交流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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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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