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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0:07:10 人浏览

导读: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随首国有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企业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比较突出的是,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规定不能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随首国有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企业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比较突出的是,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规定不能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依然严重,对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激励不足的矛盾相当尖锐;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经营者个人收入和风险不对称,某些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水平过高;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无章可循,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关键人才的积极性;个人收入分配的货币化、工资化、公开化程度低,加重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程度。这些问题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不仅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不能做到岗变薪变和收入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没有合理拉开,一些关键和特殊岗位上的职工收入偏低。因此,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的要求,继续深化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有效激励,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

(一)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把现在的岗位技能等工资制度逐步转变为多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把职工个人的资历、学历和技能等综合考虑,作为竞争上岗的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支付形式,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差距。企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建立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岗位评价和业绩考核制度。依据各个岗位的重要性、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效益状况,确定岗位工资标准,真正做到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二)加大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充分体现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价值,强化对关健岗位和特殊岗位职工激励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除实行岗位工资制外,还可以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参照市场工资价位,通过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协商,签订年薪报酬协议,按照其实际贡献支付年薪。对关键技术人才,可实行科研项目工资制、新产品利润提成、新产品销售收入提成和科技成果入股,授予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

(三)大力推进收入分配的货币化、工资化和公开化。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推进企业住房、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制度改革,把职工主要福利项目货币化、工资化、社会化。要对现有职工的福利项目和各种补助等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国有企业要普遍实行员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委托银行代理员工收入的拨付、发放、核算以及查询服务等,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坚决取缔企业违反规定、自立名目发放的不合理收入。对通过财外设账、乱开支等非正常渠道发放收入的现象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财务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当前,部分垄断经营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滞后,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尤为严重,“人才留不住,冗员出不去”的状况阴碍着这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一些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和垄断收益为职工谋取职高收入,使一般岗位职工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加剧了行业间的分配不公,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亟须在改革中加以解决。

(一)继续推进垄断行业的改组。要继续推进电力、铁路、民航、电信和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政企分开的改革,放革市场准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适时推进广播、电视等带有垄断性质的社会服务事业的改革,合理划分竞争性和公益性事业,实行政企(事)分开、事企分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分开,把竞争性业务逐步推向市场。

(二)加快垄断行业和企业内部改革。加快垄断行业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步伐,分离后勤服务系统和人员,精干经营主体,降低人工成本。加大垄断行业用人制度改革力度,率先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加大减员增效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由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逐步改变到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广播、电视等领域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也可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尽快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垄断经营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形式要突出岗位特点,拉开不同岗位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鼓励这些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实行更为灵活在的薪酬制度,形成对关健人才的有效激励。

(三)改善垄断经营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垄断经营企业的效益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水平,不能简单采取工效挂钩的办法确定其工资总量。要根据各类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由政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确定其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加强对垄断经营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力度。对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特殊企业,如:军品生产、从事特殊资源开采以及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由国家根据其完成任务情况,适当考虑其经济效益,确定工资总量和水平;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采取垄断经营方式的企业,如:银行、保险、铁路、民航、电信、烟草专卖等企业,由政府参照竞争性行业的平均工资或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其工资水平,其工资增长要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使企业职工收入水平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对垄断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凭借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获得的收入,要规范收支渠道和支付行为,不得乱发工资奖金。垄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渠道提取福利资金,禁止凭借垄断地位为个人谋取不合理收入。

(四)加强对垄断经营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垄断经营企业工资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力度,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强化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审计监督。要把目前收入水平过高的垄断经营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和审计对象,对不按财务规定项目、标准和渠道提取工资、福利,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标准的企业,要严格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并对个人进行处罚。

三、改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健全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改革现行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实行经营者收入与其责任、业绩和风险相挂钩的分配办法。要加大风险收入和要素分配的比重,突出效益考核,使经营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理顺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管理、营运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明确出资人、建立权利和责任相对应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对收入分配的监管制度,由出资人对企业经营者选聘、考核、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使经营者收入分配与职工收入分配相对分离。要改变政策直接任命企业经营者的方式,加大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的力度,使经营者收入与风险相对称。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激励要与经营者的选聘方式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实行经营者竞聘上岗。选聘方要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达不到合同规定目标的,要按约定解聘。

(二)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年薪制的对象应是对企业经营发展负主要责任者。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绩成薪组成,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行业和地区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效绩年薪主要根据经营业绩和责任目标确定,上不封顶。可采取现金形式,也可采取股权形式。实行年薪制,要建立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防止短期行为,防止负盈不负亏。要严格监督考核,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三)积极探索经营者股权激励办法。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机制,应当积极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经营者股票期权和经营者持股等。经营者股票期权主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中实行,经营者持股可在少数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中试行。试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组建企业薪酬委员会,由薪酬委员会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禁止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试和股权激励,要注意处理好上市公司与存续企业之间的关系,合理调节两部分企业,特别是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切实规范经营者职位消费。改进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必须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加分配的透明度。对经营者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职位消费,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经营者工资或年薪收入。对一般的公务消费,特别是用于业务招待、礼品等方面的费用,要严格标准,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和行为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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