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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法的实施现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9:06:21 人浏览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与此同时,实施缺陷也相继产生。由于相关劳动法律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与此同时,实施缺陷也相继产生。由于相关劳动法律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并未得到真正的实现,还有待于相应机关和部门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劳动法 实施缺陷 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用人单位平等,雇工与雇主同样都是具有平等的权利既是普遍的共识,也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得到的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并不是可以直接画等号的。这种情况在劳动关系中尤其突出,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弱者地位是十分突出的。

  最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调整了不平衡的劳动关系,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必须承认,任何法律法规都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种种弊端就相应而生了,劳动法也不另外。

  一、本人认为劳动法在其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及格方面的问题:

  (一)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一些企业随意调动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柱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

  (三) 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企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商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

  (四)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五)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条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地防范机制。对已查处的条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

  (六)“仲裁前置”原则及仲裁时效过短形成民法权利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范“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立法程序,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讼权的行使自由,同时也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而且由于一裁二审的诉讼程序导致解决争议的成本增加和结案时间延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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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由于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地方政府管辖,很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使劳动者特别是从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的政府部门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不管,更有个别政府官员与当地资方老板纠缠不清,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熟视无睹,且故意偏袒的怂恿资方,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八) 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条件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二、上述几种情况的存在,具体而言,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我国现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对劳动者这一弱者地位给予相应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再有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的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的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障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便的处罚措施。

  其次,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么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的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动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page]

  再次,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劳动者很少加入工会组织。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行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乏,使劳动者缺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识劳动者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及逆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在的怎么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缺乏有效的监察监督。

  三、针对以上分析,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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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二) 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善、变动和完善。

  (三)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中季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配置副、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

  (四)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五)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作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

  (六) 加大监察队伍建设力度,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劳动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各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当然,要切实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一系列的系统工程面需要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也需要从观念层面上不断地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才是真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件。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保障劳动法的正确而有效的实施,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原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弊端,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国荣 《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高艳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3、叶知平 李金森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4、何鲁丽 《我国劳动法实施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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