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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对劳动合同法知之不多 专家谈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21:48:30 人浏览

导读: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进入12月份,招聘会进入了传统的旺季,各大招聘会相继上演,这些招聘会很大程度缓解了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企业和应聘者搭建了良好的桥梁。昨天,“2008上海市文化行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在卢湾体育馆举行。此次招聘大会招聘的岗位涉及文化、出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进入12月份,招聘会进入了传统的旺季,各大招聘会相继上演,这些招聘会很大程度缓解了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企业和应聘者搭建了良好的桥梁。昨天,“2008上海市文化行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在卢湾体育馆举行。此次招聘大会招聘的岗位涉及文化、出版、管理、营销、策划等近200个,人才需求达300多名。在现场了解到,虽然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已经临近,但目前求职者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知之甚少。

  调查:24人仅有2人有所了解

  “知道即将生效了,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规定”、“学校前几天组织学习过,但当时没在意”……招聘会现场,随机采访了24位大学生,只有2人表示自己对新《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表示:“求职者尤其是那些应届毕业生应该多学习一下新《劳动合同法》,了解一下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专家谈维权亮点

  那么新的《劳动合同法》有着什么样的变化呢?为此,采访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请他谈谈对劳动者来讲,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维权亮点:

  亮点一:企业不可随意“裁员”

  临近岁尾,“裁员”成为一个敏感的词。一些企业认为,裁员当然是企业说了算,想裁多少就裁多少。遇到单位的裁员,许多劳动者也表示无奈。对此,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裁员的程序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裁员并非由企业随意决定。
  至于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亮点二:服务期违约金不得超培训费用

  3年前,王先生和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并由公司出资送王先生出国培训。合同约定,公司的4万元培训费,按服务期递减后予以赔偿,如果王先生提前辞职,将支付4万元违约金。今年王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支付共计7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董保华教授表示,新法生效后如果这种事发生,公司只能与王先生约定最多4万元的违约金,而且不能再约定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亮点三: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张小姐应聘一家化妆品专柜做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小姐按商场要求交700元的履行合同保证金。后来,张小姐提出辞职,而商场却拒绝归还保证金。
  对此,董保华教授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收取押金、扣压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非全日制工资不能按月折算

  小陈在一家公司做非全日制工,公司给小陈开出了每小时5.5元的工资,小陈发现公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于是到有关部门投诉。公司不服,认为支付给小陈的小时工资,并未低于按月工作时间折算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董保华教授介绍,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实践中拖欠工资现象较普遍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亮点五:应聘可拒答不与合同相关的个人情况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因此许多女性应聘者面试时会被问及诸如“你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问题,甚至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面对这些,许多求职者尽管觉得难堪、不悦,但大多数劳动者还是选择了顺从。
  董保华教授介绍,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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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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