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了孕就不能解雇吗?
导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管。2003年6月底,我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了一名公关部经理助理,我们和该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即从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可8月份我公司公关部经理即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解雇该员工的申请,理由是其发现该员工仅仅会用日语表达最常见的几句礼貌问候语,与当初公司的招聘启事和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的“精通日语,能与客户顺利沟通交流”的工作要求相去甚远。我们人力资源部经过调查,确认公关部经理所说属实,但又了解到该员工刚刚怀孕。由于该员工已怀孕,这让我们很发愁,不知该如何是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还可以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吗?
读者:李哲
李哲读者:
你公司完全有权以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虽然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该规定不是孤立的,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更作出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因此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在这里,你公司的员工虽已怀孕,但由于其的日语水平不符合公司招聘启事和劳动合同中“精通日语,能与客户顺利沟通交流”的录用条件,你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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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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