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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怀孕女教师遭遇“法律真空”,找准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护自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2:15:5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2年11月底,当本市长宁区卡倍力民办非企业幼儿园的居老师和徐老师与幼儿园方协商,要求按合同规定享受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福利后,幼儿园的管理层便决定口头解除与两名女教师的合约。两老师当即指出这一决定不符《劳动法》的规定,并提出找幼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底,当本市长宁区卡倍力民办非企业幼儿园的居老师和徐老师与幼儿园方协商,要求按合同规定享受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福利后,幼儿园的管理层便决定口头解除与两名女教师的合约。两老师当即指出这一决定不符《劳动法》的规定,并提出找幼儿园的法人代表谈判,但园方的法人代表一直回避不见。2002年12月23日,居老师被园长正式通知她不用来园上班了。第二天,幼儿园就在园内张贴公告宣布开除两名怀孕教师,并用快递方式将开除通知送至已经待产在家的另一位女教师手中。两位女教师向长宁区区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该部门在研究了有关规定后驳回了她们的仲裁申请,区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是:卡倍力幼儿园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因此不属劳动投诉范围,不适用《劳动法》。

【案例评析】

翻开国家法规: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第二十五条再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强调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法律一再强调和重申妇女的“三期”受到特殊保护,并且条文规定的如此慎密,怎么还会有法律“罩”不住的地方呢?看来谁能来管住这些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再来翻开国家法规: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中明确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此看来谁应该管卡倍力“事件”还是可以找到的。

当然无论是否是“三期”的女职工,只要确实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各说一辞中,这两位老师是否符合开除条件,劳动仲裁部门也应该可以对开除老师的事件给出一个明确裁决的。

如果女教师的这件纠纷案,《劳动法》若不适用,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不到,还有教育局呢。他们才是管住这家幼儿园的主管,他们应该管,也一定会管的。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已越来越健全、越来越细化,找到一个合适的法律法规,找准应该的申诉地方,才能更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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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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