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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14:03:52 人浏览

导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颁布时间:1995.10.27云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81号 颁布时间:1995.10.27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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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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