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阁”打赢商业秘密保卫战
导读:
2003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诉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审理查明:北京一得阁墨汁厂(简称一得阁墨汁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研制出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1995年1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共同将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列入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待审项目。1996年5月,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该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长期,项目的产生单位为一得阁墨汁厂,上级主管机关为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1978年,高某进入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工作。1984年至1995年,高某任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副厂长,在此期间,曾担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车间的设计。高某在担任副厂长期间,于1995年-1996年间提出要研制高档墨汁。此后,研制高档墨汁的工作一直在进行,研制工作要向其汇报。2001年4月,一得阁中心聘任高某为副经理,同时约定以企业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限。
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之妻王某,发起人共有13人,高某出资20万,是公司最大的股东。2003年5月,一得阁中心与高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2003年5月,一得阁中心从荣宝斋等处发现并购得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产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现场公证。在案件开庭过程中,一得阁中心副经理王先生作为一得阁中心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高某熟知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并亲自提议采取保密措施。
一中院审理认定,一得阁中心的四种墨汁配方已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高某违背了保守原告一得阁中心商业秘密的义务,披露了其掌握的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被告高某明知原告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向他人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明知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亦侵犯了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与高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中院一审判决,要求在一得阁工贸中心商业秘密解密前,曾担任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高某不得披露其掌握的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某向其披露的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并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高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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