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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7:30:3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2002年5月5日,钱先生与上海某制药公司(下称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为质量经理。2003年3月5日,制药公司成立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钱先生被选为兼职的工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即从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2005年5月4日,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5日,钱先生与上海某制药公司(下称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为质量经理。2003年3月5日,制药公司成立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钱先生被选为兼职的工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即从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2005年5月4日,制药公司向钱先生发出终止合同通知,2005年5月7日,制药公司为钱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钱先生认为自己是工会委员,在其任工会委员期间,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工会委员任期结束,因此,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故,钱先生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制药公司给予其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制药公司称钱先生已经连续八个月没有缴纳工会会费,因此,其已经不是工会的会员,也就不是工会委员,因此,制药公司与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到期自然终止,所以不存在非法解除的情况,因此,不同意钱先生的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钱先生工会委员的任职情况应当由工会决定,制药公司不能以钱先生没有及时缴纳工会会费为由推断钱先生没有工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因此,钱先生仍然是制药公司工会的工会委员,而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委员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因此,制药公司解除钱先生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照规定,应该给予钱先生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制药公司解除钱先生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而非由于钱先生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钱先生主张的年收入两倍的赔偿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析】

一、关于工会委员任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根据我国工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间是2002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钱先生在2003年3月5日被选举为兼职工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即其工会委员的任职期间是2003年3月5日至2006年3月4日。由于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故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至2006年3月4日。

二、关于缴纳工会会费与会员资格的关系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工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由此可见,会员连续六个月未缴纳会费并不是丧失会员资格的充分条件。

制药公司认为根据工会章程,钱先生连续八个月未缴纳会费,因此应视为自动退会,也就自然不是工会委员了。这是制药公司对于缴纳工会会费与会员资格关系的错误理解。

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结合本案,钱先生在工会中的任职情况由工会决定,制药公司在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向工会组织了解钱先生是否是工会委员,并没有权利自行依工会章程推定或认定钱先生在工会组织中的任职情况。同理,作为仲裁或审判机关,只能根据有关文件材料审查钱先生在工会组织中的任职情况,而不能擅自根据缴纳会费等情况对钱先生的任职情况作出判断和推定。

三、关于赔偿以及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工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钱先生没有选择要求恢复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关系,而是选择要求制药公司给予年收入两倍的赔偿,以及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制药公司与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而非由于钱先生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没有支持钱先生要求年收入两倍赔偿的请求。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制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钱先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因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律师提醒】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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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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