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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3:02:31 人浏览

导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现就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灵活多样的转移就业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一)各地要根据农业富余劳动力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状况,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开展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重点是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要依托县、乡镇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可采取毕业后不离校,继续组织其开展以就业技能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转移就业培训。对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要以转移就业为目的,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按照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设置培训内容,“干什么、学什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提高培训质量,讲求培训效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人员要组织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核发资格证书,同时明确培训后转移就业的比例,落实培训、鉴定补贴。

  4、鼓励经批准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称“定点培训机构”)到南疆三地州和农业富余劳动力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培训工种、时间、人数和培训效果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落实解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发放、补贴资金和转移就业用工单位等问题。

  (二)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1、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对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资质、师资和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经确认的职业培训机构加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并建立年审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5日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报告和学员花名册,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教学计划,经批准后,即可开展培训,同时向有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批准。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并保留完整的教案、考勤、考试资料、学员学籍等资料档案,以备查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进行审查,并对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对不具备办学资质、超办学范围培训、拒不执行培训管理规定、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一个年度内未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3、定点培训机构对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内容,并按规定享受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4、各地要将培训后的取证率、转移就业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标准,原则上经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培训人数的80%以上,转移就业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80%以上;对达不到此标准的,核减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三)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和拨付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核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培训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加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指导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核点。

  1、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当地企业、培训机构建立鉴定考核点,方便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设置独立账户,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鉴定考核台账,保留鉴定考核及鉴定补贴相关资料,以备查验和工作考核。

  2、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其职责为:

  ①具体实施初级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②受理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签发准考证;

  ③负责鉴定的考务工作和场地、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申报者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考核,负责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④汇总鉴定考核成绩,报送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发放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3、农业富余劳动力申报初级技能鉴定,可免理论考试。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由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申报者进行实操考核鉴定后,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集中上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办理、核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4、为提高证书办理速度,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授权有条件的县市建立证书打印系统,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实现证书就地打印,就地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坚持考培分离、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鉴定质量。

  (二)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已转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切合实际的服务。

  1、已转移就业农民工具备专项职业能力的,可直接向县级鉴定机构申请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page]

  2、具有初级职业技能的,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直接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实操考核,合格后颁发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职业技能的,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可直接向地、州、市鉴定机构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颁发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地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时,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及自治区颁发在区内试行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没有考核规范,但从属已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相应职业的,可按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初级)相应模块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没有考核规范和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属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确有市场需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开发编写考核规范,经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即可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

  (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

  1、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骑照片处加盖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即可生效。

  2、各县(市)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由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登记造册,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上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考核合格后,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根据考核合格人数分发空白证书和给定证书号段,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骑照片处加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所(站)公章即可生效。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填注应上机打印,无打印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打印条件,2008年底前暂可手写填注。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好政策,搞好衔接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

  要加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配备和培训人员,尽快开展考核鉴定工作。没有成立鉴定机构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鉴定机构。2008年底前,全区各县(市)都应具备面向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核点,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鉴定开辟绿色通道。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将本通知精神转发或传达至各县市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尽快制定操作办法,抓紧组织实施和落实。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具体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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