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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法定职业病与职业多发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18:15: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专家指出,一些媒体把出租车司机等人的胃病,媒体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人的心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专家指出,一些媒体把出租车司机等人的胃病,媒体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人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等统称为职业病,其实是不准确的。由于引发这些疾病的原因很多,现在还不能将其划归职业病范围,只能称为职业相关疾病或职业多发病。

  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种类

  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共10类115种。10类分别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其特点是有明确的病因,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

  职业多发病的特点

  职业因素可以促使疾病的发生和加重,是多种发病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直接致病因素,或者职业因素只是诱因和加重因素,其他职业人群也会发生这种疾病。调离职业或改善劳动条件后,该病可以缓解或停止发展。其病因所致临床表现为非特异性的。如从事脑力劳动和紧张作业的司机、售票员、报务员、会计、电话接线员、统计人员,高血压的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出租司机的胃病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高温工人高血压的检出率远远高于非高温工作者等。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对于高危作业劳动者的管理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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