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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0:16:43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45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2元。(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四)至2009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五)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具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增加最高标准计算,不可累计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八)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七)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2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220元计发。三、调整执行时间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四、审批办法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核准。五、资金来源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六、调整要求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10年2月13日以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同时请各单位于2010年2月28日前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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