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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22:37:12 人浏览

导读:

管理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
管理机构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

1998年机构改革,原由省民政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移交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保持农保机构名称的统一,市、县移交后的农保机构名称暂时保留原来的牌子,待全省农保职能归并完毕后,由省统一规范。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5]4号)

执行日期:1995年1月8日

参见:《关于暂时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名称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37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9日

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省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韩春根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规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由农保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劳动(人事劳动、社保)、导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整顿和规范各地的农保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暂时保留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名称的通知》(浙劳社险字[2000]37号),妥善解决职能归并后农保机构的设置问题,确保农保队伍的稳定。

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农保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实现平稳移交。同时,要严肃农保工作移交的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转移资金资产,不得用管理费和调剂金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更不得动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农保机构经费来源,各地农保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适当解决整顿规范期间农保机构及人员的经费来源问题。

各级劳动(人事劳动、社保)部门要和民政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期间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参见:《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38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1日

2002年整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1、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各地要以对农民利益和农保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中编办发[1998]8号文件、劳社部[2000]6号文件和我厅[2000]37号、[2000]138号、[2001]217号文件精神,完成农保机构、职能和人员的整体移交,理顺管理体制,保留市、县农保机构,稳定农保队伍,安置好农保工作人员。

2、严格基金管理、确定基金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确保基金安全,不断提高资金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

3、加强基础工作

要加强农保基金、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搞好个人帐户的清理核对,努力提高农保工作政策和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4、探索农保发展新思路

各地要围绕如何建立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努力探索农保发展的新路子。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浙劳社农[2002]51号)

执行日期: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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