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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0:19:49 人浏览

导读:

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广州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固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参见:
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

广州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固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

参见:《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4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30日

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企业职工一般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工作、长期脱产学习等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出境、脱产学习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再就业的人员(包括办理即停即招手续的),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工资基数暂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如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单位同年龄档次(每五年,即1-5年,6-10年为一档次,如51-55岁)的在岗职工最低收入额的,按本单位同年龄档次在岗职工的最低收入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流动到新单位工作后,当年继续以原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跨年度重新工作的,当年按新单位同工种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5日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1、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1)缴费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 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1%,最终达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2、芳村、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东山、黄埔区,保税区和开发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3、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为20%。

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参照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新参保的私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高于300%部分不计征。

个人(雇工)以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40%的,按40%缴纳;高于300%部分不计征。

原按国有、集体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为或重新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或其它所有制(组织)形式的,仍须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不得转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对违反规定转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的单位,应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其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5、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均由本人缴纳,总缴费比例为19%。

6、按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规定,原执行"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6%"的,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执行"单位缴费11%、个人缴费8%"的单位和个人,其缴费比例暂不调整。

参见:〈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6日

参见〈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4日

参见:〈关于重申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的通知〉(穗扩[2000]4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7日

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

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和管理。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到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参见:〈关于延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限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7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计[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2 日

《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2年6月4日

《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4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30日

《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缴费年限的计算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延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限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7日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计[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2 日

参见:《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2年6月4日

缓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给予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规定强制执行。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

参见:《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2年6月4日

《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4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30日

《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欠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被保险人)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停保、跨统筹范围转移、办理退休手续,以及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 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计[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2 日

《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2年6月4日

《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4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30日

《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缴费工资指数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参见:《关于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老[1999]1号)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6日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

第一阶段缴费指数:原在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是1.000,区街集体企业职工是0.650。

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2年度的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6元、11659元。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指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两个阶段缴费指数加权平均值。公式: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1.000(或0.650)×第一阶段缴费年限+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对1998年7月1日前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原企业职工,其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按0计算。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00的,按0.600计算。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社保[1999]19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 日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1、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参见:《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职工延续缴费年限审批工作规范

序号

经办

备注

监督

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1.参加单位在留用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提出延缴申请;2.填写延缴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3.有关职称资格证;4.聘书或任职通知书(属市管干部的,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查收、登记、编号、 发回执

养老保险处

经办人

决定是否受理

即时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2.依规定一次性查收办事条件所列材料;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说明理由;4.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并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5.对非管辖企业明确告知其管辖部门

受理至审批4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办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受理投诉

1.督办;2.核查;

3.违规查处

2

审查

送审资料

资料齐全

书面审查:1.延缴人员是否为高级专业人员、企业经营者;2.是否工作需要;

经办人

1.依法审查;2.提出初审意见

2天内

1.按延缴条件及时处理

2.采用标准文书、表格

延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1.协商;2.合法性审查;

3.提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2-1

决定

初审意见及送审资料

审查完毕

提出审批意见

效能监察

监察室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1.日常检查;2.调查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3

送达

送审单位

处领导已签发

1. 发出有审批意见申请表;

2. 直接送达

经办人

送达

1天

及时送达

4

归档

送审资料

已送达

整理归档

归档

即时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执法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

条款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办[1990]91号)

2.《关于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通知》(穗社保[1998]25号)

全文

全文

内容

见原文

参见:印发工伤确认等五项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法[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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