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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9:44:08 人浏览

导读: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标准工资40%的退职人员,从1987年10月1日起,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标准工资40%的退职人员,从1987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

2、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享受的生活补贴费未达到17元的,改按17元发给(个别经济效益不大好的企业,也可以低于17元),并在此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1987年10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3、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所需增加的经费,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解决。

参见:《关于给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湘劳人险(1988)26号)

执行日期:1988年1月21日

199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1、提高离休干部的待遇

(1)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时,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3)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额。

(4)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额的生活补贴。

(5)离休干部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17元生活补贴费以及按湘劳人险(1988)2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3元生活补贴费,均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根据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对没有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逝世时,可将上述补贴费,列入工资基数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2、提高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

(1)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25元提高到40元。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人员,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对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先按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然后再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具体办法是: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离休、退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即:厅长(含相应的职务,下同)13元,副厅长11元,正、副处长10元,正副科长9元,科员、办事员8元。教授13元,副教授10元,讲师9元,助教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8元。工人退休时工资为113元以上的发9元,退休时工资在105元以下的(含105元)发8元。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参加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4、具体政策

(1)离休、退休人员符合有关提高待遇的规定,可先按上述办法提高待遇后,再按规定增加离休、退休费。

(2)按湘老干(1988)2号文件规定,以我省现行地区类别工资标准向上一个级差的工资额,计入离休费基数的原行政14—11级(含相当工资额)的人员中,未增加到一个级差的,从1989年10月1日起按增加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原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3)计发职工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的办法是: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额乘以退休费计发比例,得出退休职工退休费数额;这个数额低于50元的,提高到50元;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数额低于60元的,提高到60元。

(4)按湘劳人薪(1987)116号文件规定,增加一级工资列入计发退休费基数的人员,从1989年10月1日起改为: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原差额部分不予补发;行政16级(含16级)及其相应工资额以上的退休人员,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从1989年10月1日起,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提高的待遇和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渠道,分别由省和各地(州)、市、县财政负担。

(6)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中,按照地方干部、职工工资标准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并由地方财政列支的,可参照执行;按照军队干部工资标准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并由地方财政列支的,这次增加离休退休数额的办法,按军委总参、总政、总后《关于分两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和提高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1990后财2号传真电报)文件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7)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提高待遇和增加离休、退休费。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湖南省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劳险[1990]104号)

执行日期:1990年4月2日

参见:《关于贯彻〈湖南省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待遇的实施意见〉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险(1990)193号)

执行日期:1990年5月18日

参见《湖南省人事厅、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委老干局印发〈湖南省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险[1990]31号)

执行日期:1990年3月13日

199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于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享受薪金制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生活补助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原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2、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在其退休时,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外,还可按其工作年限(工龄)的长短增发退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以工作年限(工龄)满15年为起点,从第16年起,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加发1%本人原标准工资,加发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退休生活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按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待遇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新增加的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参见:《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1991)18号)

执行日期:1991年7月27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1991年)

1、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基数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为准。即:按职工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包含保留或附加工资)计发。教师、护士退休前享有的教、护龄津贴以及按规定提高工资标准10%的部分,也作为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2、退职人员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退职生活费外,可按调整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增发退职生活补助费。即:以工龄满15年为起点,每增加1年工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作为退职生活补助费。

3、享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人员,凡符合加发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可在最低保证数的基础上,以工龄满15年为起点,每增加1年工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加发生活补助费。

参见:《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险字(1991)227号)

执行日期:1991年8月22日

教龄、护龄津贴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计发离休、退休费的意见,以及卫生部(1986)工人字第15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教计字190号通知精神,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护龄津贴单位的,其享有的教龄、护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合并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基数。此规定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离休、退休的不补)。

参见:《关于教龄、护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湘劳人险(1987)44号)

执行日期:1987年2月12日

199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1、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3、基本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包括下列各项待遇: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

(2)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

(3)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生活补助费;

(4)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

(5)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退休费;

(6)省政府湘政发(1983)19号和湘政发(1990)35号文件规定的劳模退休待遇;

(7)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的在西藏高原工作的职工提高的退休待遇;

(8)湘革发(1979)5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专干提高的退休费。

4、基本基本养老金,包括下列生活补贴及政策性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湘劳人险(1988)26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2)根据省政府1988年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意见(湘劳险(1988)219号)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3)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湘革发(1979)127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4)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85)21号文件规定的物价补贴;

(5)省政府湘政函(1988)14号文件规定的4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6)湘计价字(1979)14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

(7)财政部(1991)财综字44号(湘财(1991)综字293号)文件规定的粮油补贴;

(8)省政府湘政发(1992)5号文件规定的粮食补贴。

参见:《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2)34号)

执行日期:1992年8月29日

199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

1、增加离退休费的对象是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

2、从1992年3月起,按本人月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3、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数额,包括下列文件规定的各项待遇: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5)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6)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呈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1991)18号];

(7)省人事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给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专干增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湘人险(1989)129号];

(8)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9)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湘政发(1983)1983]19号)和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0)35号]。

(10)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省人事厅、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省委老干局《印发〈湖南省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险(1990)31号);

(11)《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

4、按下列文件规定增发的补贴和生活补助费。

(1)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湘财(91)综字293号];

(2)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湘财(92)综字第181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初步理顺4种主要食品价格对职工发给适当补贴的通知》[湘政函(1988)14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湘政办发(1985)21号];

(5)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关于适当调整书报、洗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湘人薪(1991)44号];

(6)省计委《关于职工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计价字(1979)第145号];

(7)省委、省政府根据劳动部等4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精神,自1989年9月1日起给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8元;给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以及自1992年1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助费。

5、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包括:

(1) 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 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费;

(3) 按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湘劳人险(1988)26号]规定发给的3元生活补贴费。

6、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不足80元和退休人员退职生活费不足70元的,先分别提高到80元(工残退休的提高到90元)和70元,再按规定增加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7、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原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渠道解决。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湘政发(1992)39号)

执行日期:1992年9月18日

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

1、从1991年1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助费。

(1)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由原50元提高到60元;不满10年的,由原45元提高到55元。

(2)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由原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50元;不满10年的,由原35元提高到45元。

(3)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由原每人每月35元提高到45元;不满10年的,由原30年提高到40元。

2、基金渠道,按湘老干(1987)2号文件《关于适量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办理。

参见;《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1991)12号)

执行日期:1991年2月7日

计划生育工作专干增发退休补助费

凡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凭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证明和本人档案材料,报经县及县以上人事局批准,退休时,可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增发的补助费连同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此规定从1989年5月1日起执行。已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本规定的,可以改过来,以前未发的补助费,一律不予追补。参见:《关于给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专干增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

(湘人险(1989)129号)

执行日期:1989年5月1日

提高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

凡颁发了“劳动模范证”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全国职工劳模增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退休费,省职工劳模增发本人基本工资10%的退休费。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建国以来授予的全国职工劳模和省职工劳模,现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金不足80元的,补足80元。

职工劳模增发退休费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0)35号)

执行日期:1990年6月27日

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1994年)

从1994年1月1日起,给1993年12月底以前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费:(1)增发标准为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4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0元。

所需经费已纳入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统筹的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套改岗位技能工资以后离休的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离休的不予增发。

参见:《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湘劳险字(1994)第3号)

执行日期:1994年1月7日

离休干部乘车费标准

乘车定费包干标准:

1、正省长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乘车票400公里;

2、副省长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待遇的)每人每月发给乘车票350公里;

3、行政10级的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以前担任过正副厅局长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乘车票250公里;

4、其他厅局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副厅局级医疗、住房用车待遇的)和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发乘车票150公里;乘车费月底结算,节余归已部分,按0.2元/公里计算,超过定额公里数的,按0.3元/公里收费。

5、处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医疗、住房、用车待遇的)每人每月发给交人每月发给交通费12元;

6、科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费8元,包干使用。

离休干部用车,除参加集体活动,如听报告、体格检查、到老干部大学上课等免收乘车费外,其它用车仍按原湘老干(198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干部乘车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1989)8号)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1日

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

从1992年4月1日起,省直单位处级离休干部的交通费由每人每月12元增至16元;科(含科级)以下离休干部由每人每月8元增至12元,包干使用。

参见《关于调整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1992)16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和因病残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如病情好转,生活能基本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

2、护理补助费由离休干部本人支配,可雇人也可由家属亲友照顾。

3、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补助费期间,不安排参观和健康休养活动。

4、需要发给护理费的离休干部,须由县以上医院出具病历证明,离休干部在县里的,报县委老干部局审批;地市直属机关的报地市委老干部局审批;省直单位的报主管厅局审批。

5、护理费的标准,按43元加2. 5元副食品补贴,计每月45.5元发给。

6、经费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湘老干(1986)6号)

执行日期:1986年4月17日

1998年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调整护理费;

2、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1999]18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

1、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最低基本生活费不得少于60元。

2、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困难程度,可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缓交、减交统筹金或从统筹积累金中垫付、拨付退休费。

(1)缓交统筹基金的审批:缓交期限三个月以内的,由当地劳动局批准;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报同级统筹委员会批准。

(2)从积累金中垫付离退休费的审批:县(市)垫付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县(市)劳动局批准,垫付金额3千元至1万元的,报同级统筹委员会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地市垫付金额1万元内的,由地、市劳动局批准,垫付金额1万元至5千元的,报同级统筹委员会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3)减免增支额从积累金中拨付离退休费的审批;减免增支额,报同级统筹委员会批准,对个别特困单位从积累金中拨付离退休费,须报当地统筹委员会研究,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抄报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3、批准企业缓交统筹金和垫付离退休费,企业与社会保险机构要签订合同,明确缓交、垫付的数额,归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从积累基金中给停产、半停产企业垫付、拨付离退休费,要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年,个别特困企业需要超过一年的,要报上级统筹委员会批准。给企业垫付、拨付的基金数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垫付、拨付期限内的离退休费总额。

5、给停产、半停产企业垫付、拨付的离退休费,要逐月划拨,保证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

参见:《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问题的暂行意见》(湘劳社险(1990)310号)

执行日期:1990年8月20日

退休教师提高养老金标准

凡在中、小学(含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0年以上的教师(包括学校其它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参见:转发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人薪[1994]41号)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

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一览表(1987——2000年)

序号

文件依据

内容要点

标准(元/人。月

1

湘劳人薪[1987]116号

适当解决部分198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待遇,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原工资级别在行政20级及其以下离休人员

一级工资,列入计发离休费基数

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1年至1983年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17级及其以下的,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的至1981年至1983年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离休,退休人员

一级工资,列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只能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一级工资列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2

国发[89]83号湘劳险[90]104号

给国营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费,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已在1987年按湘劳人薪[187]116号文件增加了离退休费的人员,这次可按本办法改过来)。

离退休人员增发

一级工资

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退休人员增发

二级工资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8.00

3

国发[92]29号湘政发[92]34号

从1992年1月起,增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今后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参照执行)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

10.00

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退休费

10%

4

国发[94]9号

湘政发[94]20号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增加离退休金(已实行以岗技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再增加待遇)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

离休

100.00

退休

60.00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

离休

85.00

退休

45.00

1985年工改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

离休

70.00

退休

30.00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人员

离休

60.00

退休

20.00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20.00

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100.0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50.00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20.00

5

湘劳险字[94]第3号

给1993年12月底以前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参加岗技工资套改后离休的及1985年工改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离休的不予增发)。

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50.0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40.00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30.00

6

湘政发[95]32号

给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湘劳[94]280号文件调整了等级工资或岗技工资标准后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不再参加调整;低的给予补齐)。

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130.0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110.00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80.00

连结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

70.00

连续工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

50.00

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退休人员

30.00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

20.00

7

湘政办发[96]47号

给国有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离休人员

30.00

退休人员

20.00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10.00

8

湘政办发[97]53号

给企业中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般退休人员

10.00

未参加岗技工资套改和未按湘劳[94]197号文件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

15.00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8.00

9

湘劳办[98]4号

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比照国家机关办法执行。

从1997年7月1日起增加

20.00

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各阵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

25.00—40.00

10

湘政办发[99]19号

给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比照国家机关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不含4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

60.00

基本养老金在400—500元(不含500元)的退休人员

50.00

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

40.00

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湘政发[97]43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由三部分组成的人员

30.00

离休人员

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

11

湘劳社发[2000]55号

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比照国家机关办法执行。

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各阵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

25.00—40.00

注解

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了等级工资调标和岗技工资套改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湘政发[92]34号关于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湘劳[94]280号)。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能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其调整幅度由省劳动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5]18号)

执行日期:1995年6月30日

参见: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17日

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调整范围:国有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

2、调整标准:

( 1)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离休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离休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离休金。

(2)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退休金。

(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

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3、政策性补贴:从1996年1月1日起,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的下列政策性补贴可计入基本养老金。

(1)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5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2]综字38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补贴5元,湘政办函[1992]综字189号文件规定的猪肉、煤价补贴10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2)参加了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4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3]综字1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肉价补贴5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参见:《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5]32号)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 日

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给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2、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3、给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退职生活补助费。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属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47号)

执行日期:1996年7月1日

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1、凡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对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文件规定参加调资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2、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3、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照国家机关的办法执行。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3号)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1997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从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参见:《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办[1998]4号)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 调整范围: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

2、 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2) 退休人员按以下不同档次进行调整: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原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后最高不得超过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过540元。

(3)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按市州自定统筹办法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先将政策性补贴计入调整基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9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1999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参见:《关于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55号)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离休金套改办法

1、范围与对象:

凡省直统筹企业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享受供给制待遇及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2、职级的确认

企业离休人员已明确正式职级的按原确定的职级执行,未明确职级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查确认。

(1)因工作需要由高职调低职安排工作(含军队转业干部)的,其任职时间可以从第一次担任高职时起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2) 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较高职级待遇的(享受单项较高职级待遇者除外),可比照较高职级任职时间五年以下参加套改。原批准享受的职级待遇未明确正、副职级的,一律按副职级对待。

(3)对行政职级不明确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以下原则调整基本离休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级计发基本离休金;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任职5年以下正处级计发基本离休金;1943年元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任职5年以下副处级计发基本离休金;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任职5年以下正科级计发基本离休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原则上比照任职5年以下副科级计发基本养老金。

3、套改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比照我省国家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套改,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部分予以保留。

1.职级工资的四项之和。

职务工资(可按本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按下两级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两级职务套改,并以此工资额就近就高直接套入本职务工资档次);

级别工资(对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计算来确定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每人每月90元;

工龄工资,每年1元(按实际工作年限以年度计)。

2、行政机关人员人均津补贴和奖金每月38.8元(女同志多2元卫生费)。

3、199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休手续,普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其标准为:正厅级40元,副厅级35元,正处级30元,副处级以下25元。对1995年9月30日以后离休的,也按此标准套改。

企业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上述三项标准套改计发的基本离休金,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可作为计发1至2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4、按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湘老干[92]1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补贴;省财政厅湘财[94]行字238号文件和省委老干局湘老干[96]14号文件规定的护理费。

生活补贴费原则上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范围。

参见:《关于省直统筹企业贯彻湘办发[1997]2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劳[1997]19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调整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2、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未达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3、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1]11号)

执行日期:1999年2月13日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2001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对企业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等级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不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的人员)。其中,男退休职工中,1988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5年(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989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6年;1990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7年;1991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8年;1992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9年;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40年以上人员;女退休职工中,198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0年;1984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1年;1985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2年;1986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3年;1987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4年;1988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5年;1989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6年;1990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7年;1991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8年;1992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9年;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40年以上人员;在以上增加20元基础上,另增发20元。

以上人员,凡基本养老金已超过我省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476元的三倍(含三倍,即1428元)以上者,此次调整每人每月只增加10元;未超过三倍者,调待后最高不得超过1438元。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各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支出时,同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对财政确有困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较大的地市,省里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情况,适当给予支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4、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表格式样见附表1、2、3,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印制。

(2)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省直管统筹单位由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厅审批。

(3)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3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清欠工作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参见: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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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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