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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执行国家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9:11:20 人浏览

导读: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1、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区分类别,区别对待”的办法,可采取依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或委托代管等多种形式。(1)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

1、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区分类别,区别对待”的办法,可采取依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或委托代管等多种形式。

(1)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企业要有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企业改制后转为非有控股或企业破产的,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政府确定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离休干部较多的管理部门或机构,需要增加离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按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管理经费可相应增加。

2、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原企业要主动与接收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要移交给接收部门。企业党员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的交接,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规定办理。

3、省机械、冶金、化工、流通、轻工、纺织、建材等7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其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由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驻成都市以外企业的离休干部,可委托当地相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省级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4、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筹集,按规定使用。企业脱钩、改制后,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单位需要改变的,原企业要向接收管理部门一次性缴付5至10年的管理经费(包括省以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交通费补贴、管理费、特需费、体检费、健康休养费、住院护理费补贴、书报费、活动费、抚恤费等费用),纳入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案,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接收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5、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离休干部政策规定执行。凡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的企业,要在移交前足额补交,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要尽快健立健全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尤其是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对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要督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在2003年春节前予以补发,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同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见: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1日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的上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不含未纳入省级统筹项目的各种补贴)。

2、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的上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12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2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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