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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退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8:41:43 人浏览

导读:

养老保险离休、退休、退职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女干部(含以工代干和聘任制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养老保险

离休、退休、退职

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女干部(含以工代干和聘任制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从业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自愿,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1.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按国家现行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业有:邮电、交通、航运、水力、电力、林业、冶金工业、地质勘探、轻工业、机械工业、粮食、化学工业、水产捕捞、兵器工业、造船工业、纺织工业、物资部门、核工业、石油工业、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煤炭工业、野外测绘、医药等。

上述行业中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工种,要严格按照1985年3月4日《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部[1985]6号)规定的工种范围,和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的规定执行。

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青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

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中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纺织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凡属青政发[1995]44号文规定的特困范围的企业,符合工龄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在本企业生产岗位上难以安排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

退职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

退休审批

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企业应填制《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携带有关材料办理退休手续。

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直接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核后,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批;驻其他区的企业,由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汇总并经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

1、 办理正常退休的,企业应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退休审批表及享受优惠待遇有关证件和资料。

2、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企业除应携带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携带能证明其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原始材料。

3、 办理病退、退职的,企业除应携带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表;退职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申请。

4、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纺织压锭企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填写《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携带提前退休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还应携带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纺织压锭企业应提供经批准压锭的数量以及能证明职工系纺纱、织布工种档车工的原始材料。

对退休条件的认定

1. 对退休时间的认定,应查验职工的身份证和档案,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 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以青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的结果为准。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按青劳[1997]17号文件执行。

3. 对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认定,以职工的原始档案为准,档案记载不清的,企业应提供职工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领取保健补贴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始材料,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不予办理。

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份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人数和在特殊性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和《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文件的规定。

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的审报

企业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退休时,应为其填写《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附其身份证、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和能证明其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工资升级档案、职工登记表、领取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始材料,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批。

办理退休报批的时间

从1997年6月份起,各用人单位到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0~25日。

因病退休、退职的申报

职工因病、伤要求退休、退职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企业根据职工病伤情况填写《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连同被鉴定人员的书面申请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驻市内四区的企业,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驻其他市区的企业,报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市、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鉴定。鉴定时提前通知企业,企业派专人参加病伤人员的鉴定。被鉴定人员须提供本人以往的病历、X光片、CT片及各项病理报告,供鉴定时参考。

市内四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指定医疗单位有:青岛医学院附院、市立医院、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青岛纺织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防疫站。

其他市区自行确定鉴定医院。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根据医院医务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和国家鉴定标准,确定被鉴定人的伤病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批准办理退休、退职。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48号)执行。

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从1997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统一由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批。驻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含中央、省、市属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集中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批。

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于每月20日以后,分别持以下材料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1、 办理正常年龄退休的,由单位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并附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职工标准工资档案;

2、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同时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档案、工资表等原始证明材料;

3、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除提供(一)项所述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4、 按青政发[1995]44号文件和青发[1996]40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前退休的,须提供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关停、破产或特困企业的批文。

办理"内退"的审批

企业办理"内退",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驻市内四区的企业、填报《青岛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和《企业内部退休人员花名册》,携带本人身份证、工资档案、养老保险结算单等材料,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定。驻其他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定。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经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批准纳入社会统筹。

企业退养人员从办理"内退"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正式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所在企业负担。其医疗保险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于每月10~25日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办理"内退"审定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伪造档案、搞假证明等办理"内退"的,应坚决退回,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

1、 公示方式

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后,在正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

2、 公示内容

(1)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审批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申报退休类别、拟审批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数额等。

(2)属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的,公示内容还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

(3)属于办理因病退休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3、 二次公示

(1)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因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拟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前,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应对报送的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企业持拟退休人员材料和第一次公示公告,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审批。

(2)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再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两次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正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两次公示的期限、反馈程序、范围和内容均按青劳社〔2001〕196号文件执行。

《公示公告》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4、 公示监督

(1)公示期限一般为10天。在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或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举报。

(2)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4)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公示的,企业应将拟审批退休人员的公示内容在公示期内予以公示后,填写《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证明》和《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结果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其中各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将公示证明和花名册报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未经公示的企业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5)企业纪检、工会部门应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劳动保障部门接受职工对拟退休人员异议的反映并组织调查,经查实企业弄虚作假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对企业责任人及法人代表进行通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公示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举报电话:5912357

联系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市内四区退休审批部门举报电话:5712775;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举报电话:5715220。联系地址:青岛市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邮政编码:266071。

其他区、市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参见: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的通知(青劳社[2001]196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2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22日

参见: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和因病退休审批实行二次公示的通知(青劳社[2002]22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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